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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许余

(发表于: 必康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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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09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经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审议,提名雷平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补选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二、经审阅本次补选董事候选人雷平森先生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黄辉 _____________杜杰 _____________柴艺娜_____________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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