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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驰股份: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贲兼挑

(发表于: 兆驰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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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14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志润律证字[2016]CN016-1号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Will&WinLawFirm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76号大冲商务中心2栋3号楼C座1206邮编:518026电话(Tel):0755-83228034传真(Fax):0755-82554624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所就本次发行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 本所律师乃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4.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5.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发行人的承诺和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6.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2015年6月18日、8月18日、10月13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对本次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和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事项作出了决议。2015年7月6日、9月7日和11月2日,发行人分别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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