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份转让

甘必角

(发表于: 金洲管道股吧   更新时间: )
本次股份转让
经核查,本次股份转让,公司大股东金洲集团及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减持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特此公告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5月23日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