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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

吕按制

(发表于: 康得新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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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康得新/公司 指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指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本次员工持股计 股计划划《员工持股计指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划》(草案) 股计划(草案)信托计划 指 管理机构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指 康得新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参与对象 指 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公司员工管理机构 指 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持有人代表 指 持有人委员会选出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的代表标的股票 指 根据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有权通过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的康得新股票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备忘录7号》指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章程》 指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德恒D201601283730310288BJ-17号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备忘录7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康得新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书面保证: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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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叶娃
    已阅
    2017-08-22 16: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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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梁虎
    啥时候复牌?
    2017-08-22 17: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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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伏某唯
    后天股东大会,复盘就实施了哈
    2017-08-22 17: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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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胤
    请问一下:如果复牌后股价大幅抬高,我说的是如果,那增持股价高了,增持计划还执行吗?
    2017-08-23 09: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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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持
    伟大公司。
    2017-08-23 17: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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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赤杯
    是信披时候漏了一个公告吧,被交易所责令补披露,信息披露工作真差,会被交易所记录一笔,到时信息披露不合格。
    2017-08-24 0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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