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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濮洞舍

(发表于: 蓝丰生化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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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03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楼 邮编:200120电话:(021)50819091 传真:(021)50819591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万商天勤法意字第097号致: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生化”)的委托,指派王斑律师、王栗栗律师出席蓝丰生化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蓝丰生化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蓝丰生化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蓝丰生化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蓝丰生化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蓝丰生化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蓝丰生化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蓝丰生化董事会于2017年5月18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并且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苏化路1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振华先生主持。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2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日15:00至2017年6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蓝丰生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主持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73,895,10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13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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