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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4-29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邮编:200120电话: 86-21-2051-1000 传真: 86-21-2051-199911,12/Floor,ShanghaiTower,No.501,YinchengMiddleRd.,PudongNewArea,ShanghaiP.R.China200120Tel: 86-21-2051-1000 Fax: 86-21-2051-1999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致: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受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馨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就宝馨科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以下称“本次未达行权条件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1、锦天城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2、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锦天城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宝馨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做出合理判断。3、锦天城得到宝馨科技保证和承诺:宝馨科技向锦天城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未达行权条件相关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未达行权条件相关事宜作任何形式的担保。5、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未达行权条件相关事宜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和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未达行权条件相关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未达行权条件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7、锦天城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宝馨科技实施本次未达行权条件相关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宝馨科技本次未达行权条件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2015年4月14日,宝馨科技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持股5%以上股东朱永福先生作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2015年4月14日,宝馨科技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3、2015年6月11日,宝馨科技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持股5%以上股东朱永福先生作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决定股票期权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4、2015年6月30日,宝馨科技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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