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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7年4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0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金帆街1000号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5,625,1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42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8,1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265,643,3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451%。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17年5月4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和网络……[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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