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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柏吉

(发表于: 春兴精工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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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1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东大街424号电话:0512-68553155 传真:0512-68552155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温涛、赵亮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3.公司应当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具体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2017年3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的操作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9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1.经核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均为2017年4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的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数为共436,509,600股,占公司……[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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