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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4-29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308号华成国际集团大厦12楼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邮编:310020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鼎科技”或“公司”)委托,就宝鼎科技本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已经得到宝鼎科技以下保证:宝鼎科技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宝鼎科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宝鼎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之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宝鼎科技为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宝鼎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宝鼎科技于2015年6月1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宝鼎科技于2015年6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2015年6月16日,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宝鼎科技于2015年6月1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宝鼎科技于2015年7月6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宝鼎科技于2015年11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5年11月25日,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宝鼎科技于2015年11月25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宝鼎科技于2016年3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3月修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2016年3月20日,独立董事对2016年3月员工持股计划修……[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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