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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26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上海绿新 公告编号:2016-042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新”或“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6-1-03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6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8)。2016年7月25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6】3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一、上海绿新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1、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王丹,时任上海绿新董事长,2009年8月18日至2015年6月30日任上海绿新总经理,上海绿新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王丹为上海绿新的关联自然人。2012年至1014年期间,王丹连续多次与上海绿新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21,769,703.13元,已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0.2.3“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海绿新均未及时披露。2、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2014年3月28日,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协议标的的金额368,000,000元,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标准,应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时”披露,上海绿新未及时披露。上海绿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海绿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丹以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晓东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刘炜、高翔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拟处罚的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1、对上海绿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2、对王丹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3、对张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4、对刘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5、对高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上海绿新、王丹、张晓东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拟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海绿新、王丹、张晓东、刘炜及高翔均已出具《承诺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均接受上述处罚意见。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上海绿新、相关责任……[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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