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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关于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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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07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法律意见书2017年6月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ChengduWuhanChongqingQingdaoHangzhouHongKongTokyoLondonNewYorkLosAngelesSanFrancisco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电话/Tel:(8610)59572288 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涉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法律意见书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神”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唐人神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唐人神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2.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交易各方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4.本所律师已对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内容和结论的引用(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内容或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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