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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糜马

(发表于: 恒大高新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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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08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拟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独立意见1、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恒大互联网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专业管理团队的专业投资经验和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有效过滤标的项目前期的各种潜在风险,推动公司积极稳健地并购整合及外延式扩张,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的产业布局,实现持续、健康、快速成长。2、本次拟参与设立恒大互联网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存在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二、关于公司拟收购有限合伙企业优先级合伙人份额的独立意见1、恒大互联网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公司投资平台,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机构的资源,提高对投资标的相关运作的专业性,为公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有效地产业整合提供支持,促进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2、本次收购有限合伙企业优先级合伙人份额事宜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担保行为,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收购有限合伙企业优先级合伙人份额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1、该议案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审议该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王金本 李汉国 彭丁带[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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