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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09:罗顿发展: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

奚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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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13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所涉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通商律师事务所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100022电话:8610-65693399传真:8610-65693838,65693836电子邮件:beijing@tongshang.com网址:www.tongshang.com通商律师事务所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邮编:100022电话:8610-65693399传真:8610-65693838,65693836,65693837,65693839电子邮件:beijing@tongshang.com网址:www.tongshang.com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所涉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致: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我们”)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在本专项核查意见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现本所接受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罗顿发展”、“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同意担任罗顿发展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下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指导意见的规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9月14日出具的《关于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下称“《二次重组问询函》”)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罗顿发展于2016年9月10日公告的《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所定义的涵义一致。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所提供的文件进行了审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以及相关当事人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本所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发表核查意见,系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同时也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理解而发表核查意见;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二次重组问询函》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本所已得到了公司及标的公司的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确认及承诺/口头证言,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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