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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蟒佰利: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巩刻奇

(发表于: 龙蟒佰利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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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7)锦天城律专顾字HT第005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3层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86755)82816898致: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证号为24403200511633571号《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撰写、签署编号为(2017)锦天城深律专顾字HT第005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的霍庭律师及林映明律师均为本所的执业律师(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其分别持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证号为14403199110407747号和144032014100645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依法具有执业资格。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本所作为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委托,谨此依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下称“《回购业务指引》”)、《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下称“《鼓励回购股份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适用的《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就贵公司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并保证,已将与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有关的情况向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其所提供的与其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有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三、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与判断,并据此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等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与贵公司、贵公司的关联方及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八、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等相关事宜的信息披露文件之一,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的与其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等相关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概述及其合法合规性 经查验,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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