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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

养自在

(发表于: 金安国纪股吧   更新时间: )
金安国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2-1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国纪”或“上市公司”):本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安国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即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就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或“自查期间”)金安国纪、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姜天亮和徐小莉,以及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组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以下合称“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股票的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金安国纪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金安国纪部分或全部在《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就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金安国纪股票的事项,发表专项法律意见如下:一、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金安国纪股票的情况根据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核查范围内人员填报的核查期间内买卖金安国纪股票的情况如下:核查期间买卖金安国纪股票情况名称/姓名 身份关系日期 买卖数量2015.4.3 买入3,000股金安国纪证券事务代表林健林安敏 之父 2015.6.17 卖出7,000股2015.4.3 买入1,500股2015.4.7 卖出500股2015.4.8 买入500股2015.4.8 卖出1,000股2015.4.16 买入600股2015.4.17 卖出1,100股2015.4.21 买入400股2015.4.22 买入400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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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况克
    天光了
    2015-12-13 18: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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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泛梯
    成功了
    2015-12-13 18: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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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穆江
    明眼一看就是成功了,金安还是有良心的公司,就算不成功,你看看,停牌前后几个相关人员都在合理买卖股票,保密性做的确实好。
    2015-12-13 18: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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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宦妾酊
    几百股的买卖公示什么,此地无银三百两!
    2015-12-13 19: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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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黎崞
    2015-12-13 19: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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