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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光电: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王浙耿

(发表于: 勤上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勤上光电: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1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5]AN519-7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100005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www.grandwaylaw.com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5]AN519-7号致: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勤上光电与本所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作为勤上光电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上述文件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2016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杨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78号),核准勤上光电本次重组。现本所律师就本次重组收购的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情况进行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重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或另有简称、注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重组的基本情况根据《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以及勤上光电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州龙文100%股权勤上光电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杨勇、华夏人寿、信中利、张晶、朱松、曾勇、深圳富凯、北京龙啸天下及北京龙舞九霄9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州龙文100%股权。经交易各方协商,广州龙文100%股权交易作价为200,000万元。其中,上市公司向杨勇支付现金对价50,000万元,剩余差额150,000万元由勤上光电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9名交易对方支付对价。具体情况如下:交易对方 支付方式交易对价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股份广州龙文股东 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杨勇 48.27% 96,540.00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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