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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及总经理之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6-03-12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及总经理之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本次向子公司委派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及总经理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委派执行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向控股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的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2、经审阅闫伟、田铮、周海滨的简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情形。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委派闫伟担任全资子公司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宏磊”)执行董事、委派周海滨担任江西宏磊监事、聘任闫伟为江西宏磊总经理;同意委派闫伟、田铮担任控股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及总经理之独立意见》签章页)独立董事签字:蔡乐华 黄河年月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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