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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磊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瞿分旁

(发表于: 民盛金科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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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2-17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在浙江省诸暨市经济开发区迎宾路2号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6年1月29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2月16日14:30在浙江省诸暨市经济开发区迎宾路2号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章利全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2016年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15:00至2016年2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2、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11,691,1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24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6人,代表股份77,5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5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1、《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表决结果:11,759,861股同意、0股弃权、8,800股反对,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8,701股同意、0股弃权、8,800股反对。……[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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