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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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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11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作为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查,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我们同意聘任杨凯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蔡乐华 黄河2015年12月9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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