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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1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C座40-3五层 邮编:100027F5,C40-3,Building40,XingFuErCun,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7,PRC电话/TEL:(8610)50867666 传真/FAX:(8610)50867998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7]第0288号二零一七年四月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杭州HANGZHOU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天津TIANJIN 成都CHENGDU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7]第0288号致: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迪龙”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拟实施的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雪迪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雪迪龙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一)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首次发行上市雪迪龙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由原北京雪迪龙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3,43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12年3月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2]43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雪迪龙”,证券代码为“0……[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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