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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房奂乃

(发表于: 岭南园林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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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21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邮编:100005电话:(86-10)8519-1300传真:(86-10)8519-1350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致: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岭南园林”)的委托,作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就本法律意见而言,指根据证监会令[第12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之前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就本次交易事宜,本所已于2016年4月18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于2016年6月15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2016年8月8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本法律意见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二)》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所说明的事项,以本法律意见的说明为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二)》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北京总部 电话:(86-10)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86-411)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852)2167-0000传真:(86-10)8519-1350 传真:(86-755)2587-0780 传真:(86-411)8250-7579 传真:(852)2167-0050上海分所 电话:(86-21)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86-20)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86-898)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1-212)703-8702传真:(86-21)5298-5492 传真:(86-20)2805-9099 传真:(86-898)6851-3514 传真:(1-212)703-8720硅谷分所 电话:(1-888)886-8168传真:(1-888)808-2168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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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闵兼
    一字板!!
    2016-09-20 18: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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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颜庸岭
    怎么有你这样的蠢货,还一字板?是地板。
    2016-09-20 18: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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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祝艾
    期待明天涨停,牛逼的公司
    2016-09-20 2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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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寿上神
    地板NMA
    2016-09-20 22: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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