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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稽核审计工作制度(2016年8月)

牛今

(发表于: 第一创业股吧   更新时间: )
第一创业:稽核审计工作制度(2016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0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强化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环节,积极防范各项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稽核审计活动,公司内部稽核审计活动由稽核部统一负责。第三条 公司稽核部对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和公司报告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财务、会计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促进和加强经营管理,实现经营目标。第四条 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为依据。第五条 稽核部每年应有计划地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被稽核审计单位”)进行常规稽核审计;按照公司《离任稽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离任稽核审计;对重大风险事项、重点项目及公司交办的项目进行专项稽核审计。第六条 稽核审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对防火墙的穿越权,对所有文件、资料的调阅权,对所有应用系统的查询权,对违规行为的制止权等必要的权限;稽核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稽核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阻挠稽核审计人员履行稽核审计工作职责,不得对坚持原则的稽核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二章 稽核审计机构与人员第七条 公司根据业务规模和发展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从事稽核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稽核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稽核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第八条 稽核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勤勉尽责,客观公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依法维护公司权益。第九条 稽核审计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掌握证券业务知识,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具备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税务、电脑等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技能。第十条 稽核部应加强稽核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后续教育,不断提高稽核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权限第十一条 为依法履行规定的职责与权限,稽核审计人员应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对稽核审计事项做到程序规范、事实清楚、材料详实、评价公正、结论准确。第十二条 稽核审计工作的职责:(一)对被稽核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审计,检查监督各部门的运作是否合规; (二)对被稽核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授权范围进行稽核审计;(三)对被稽核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活动、经济效益、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稽核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四)对被稽核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运行与管理进行稽核审计;(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任期届满、工作调动或离职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审计;(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稽核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七)对稽核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制度、流程缺陷或内控缺失,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予以揭示,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被稽核审计单位落实;(八)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提出处理建议;配合监管机构、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违法违规的经济案件或其他相关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稽核审计事项;第十三条 稽核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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