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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森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公告日期:2016-10-1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2013年5月31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于2014年4月22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14年8月3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5年3月17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5年5月26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四)》”)。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已逾2015年6月30日,信永中和已对发行人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XYZH/2015CDA60082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和XYZH/2015CDA6008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控报告》”)。现本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5-1-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对于前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查验计划,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和查询等方式进行了查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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