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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争民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16年12月)

席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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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13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子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是指企业之间以第三人身份为对方提供保证(含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抵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的行为,不包括“留置”、“定金”等经济担保形式。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主管公司的担保管理工作。工作职责如下:(一)审核担保申请;(二)具体经办担保手续;(三)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子公司财务部门对应上述职责,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相关事宜。第五条 战略规划部按照职责配合公司财务部对公司的重大融资事项及经营性担保业务进行论证。第六条 企业管理部按照职责配合公司财务部起草对非公司控制下的外部单位(包括改制企业)担保董事会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七条 法律事务部按照职责配合公司财务部对公司内部重大融资事项和对外担保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报请股东大会审批。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连续十二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第三章 担保事项第十一条 担保范围限定:(一)市场前景好、投资周期短、回报率高、技术成熟的项目;(二)涉及主业发展项目的技术改造;(三)利用二次资源、废弃资源,具有节能、减排、环保等项目;(四)非民爆公司产品贸易;(五)不属于高风险投资项目;(六)公司与子公司的融资业务;(七)公司确定的其他担保事项。第十二条 公司和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本公司利益的原则。第十三条 公司和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一)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二)非法人单位、自然人和公司、集团子公司高管人员及其亲友投资设立的企业;(三)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除公司和集团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公司所有的担保业务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财务部备案。第十四条 子公司要求公司担保,该公司全体领导班子成员都必须要向公司交纳风险抵押……[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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