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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鹭钨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大余隆鑫泰钨业有限公司51%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7-09-11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大余隆鑫泰钨业有限公司51%股权的独立意见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9月1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大余隆鑫泰钨业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详细了解了上述事项的有关情况,认真审阅并审议了上述议案的材料,就上述事项相关方面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有关方进行了深入充分的沟通、探讨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大余隆鑫泰钨业有限公司 51%股权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大余隆鑫泰钨业有限公司51%股权,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战略发展布局,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股权收购,公司聘请了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本次收购价格以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参考,经双方谈判协商确定,议案的内容和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大余隆鑫泰钨业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大余隆鑫泰钨业有限公司51%股权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余刚 张立 陈少瑾2017年9月10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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