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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帅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秦必泳

(发表于: 星帅尔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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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并得到了发行人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影印件、确认函或口头证言,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确认函、口头证言及其所述之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陈述和遗漏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且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真实和有效,各文件的正本及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政府部门撤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与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5-1-2上报文件及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对此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专业报告中的意见作出判断。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他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5-1-3释 义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发行人、星帅尔 指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指杭州星帅尔电器有限公司、杭州帅宝电……[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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