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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8-0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17】字0725第0285号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10层100004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17】字0725第0285号致: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汉技术”或“公司”)委托,担任鼎汉技术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鼎汉技术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适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相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鼎汉技术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鼎汉技术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获得如下批准:(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2016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2016年2月19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2016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201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将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年1月22日)变更为发行期首日,并相应的将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延长十二个月。2016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顾庆伟、黎东荣、张雁冰回避表决。……[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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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原沱不满仓一只股!坚持分仓,保持良好心态,只买前一晚选好的股票。坚持自己的盈利模式走下去,不要着急。保持自己的独立思考,不为外界所迷惑。只求晚上能睡好觉,坚持低吸。支持本人观点的请安心参考建议坚持到最后就是胜利2017-09-14 15: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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