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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6-2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17】字0626第0229号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263519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17】字0626第0229号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汉技术”)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6年5月4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并为第三期激励计划后续实施期间的调整及行权事项出具法律意见。2017年6月26日,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2016年度利润分配和实施情况对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对此,本所律师就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本次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除此之外的其他法律事项仍适用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关于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和结论。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本所律师此前出具的关于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此前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一、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2016年5月20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授予激励对象974.25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261名激励对象898.55万份,预留75.7万份,行权价格为20.26元。 2016年6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61人调整为257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898.55万份调整为889.55万份,确认2016年6月20日为期权首次授予日。2016年6月30日,公司完成第三期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889.55万份期权的登记工作。2016年6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第三期激励计划首次授出的股票期权价格由每股20.26元调整为每股20.20元。2017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部分激励对象辞职及第三期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原因,注销第三期激励计划已授出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062,400份。二、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20日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办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2017年6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草案将第三期激励计划未行权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每股20.20元调整为每股20.17元。2017年6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将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出股票期权的价格由每股20.20元调整为每股20.17元,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及《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独立董事同意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2017年6月2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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