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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任艾

(发表于: 鼎汉技术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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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17]字0511第0153号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263519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17]字0511第0153号致: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17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2017年5月11日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7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等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会议通知。以上通知中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相关内容。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7年5月10日15:00至2017年5月11日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1日下午13:3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2号楼公司二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庆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全部提案进行了审议。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1、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5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2017年5月5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8,474,513股,占公司总股本531,051,461股的39.25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1,727,809股,占公司总股本531,051,461股的37.986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股份6,746,7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70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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