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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科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贝婧技

(发表于: 金亚科技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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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02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二○一七年四月目录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4二、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5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6四、信息披露...... 7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情况...... 8六、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8七、结论意见...... 9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2017)国浩(蓉)律见字第274号致: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接受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金亚科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16年9月14日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出具《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2016)国浩(蓉)律见字第528号),现本所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过程中资产过户及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金亚科技如下确认:金亚科技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金亚科技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金亚科技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释义,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律师出具的《关于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关于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交易的方案(一)标的资产及交易方式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金亚科技持有的香港金亚100%的股权。交易方式为交易对方以现金支付。(二)交易对方本次交易……[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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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苍汝
    公告来了
    2017-05-02 20: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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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吉益
    成都卓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因重大事项已于 2016 年12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停转让。公司预计披露年报的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若公司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仍无法披露《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2017-05-03 0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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