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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于翎

(发表于: 数字政通股吧   更新时间: )
数字政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1-0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6第【0310】号致: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0月18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11月3日下午02: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9号楼国际软件大厦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强华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日—2016年11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2日15:00至2016年11月3日15:00的任意时间。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止2016年10月3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3,233,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3%。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现任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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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叙
    当我发现,公告如同放屁,在没人评论的时候,我决定坐个沙发
    2016-11-03 18: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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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蒲面赴
    好假,我通过网络投票投200手的反对票,这公告居然才168手反对,不要脸!还好下午卖了,这么不要脸的公司!太能造假了!
    2016-11-03 19: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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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井屉炭
    太假了
    2016-11-04 19: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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