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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新材:公司与中融信创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公告日期:2015-11-09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融信创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〇一五年十一月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本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5年 11月 6日在河南省开封市签订:甲方: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毅住所: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乙方:中融信创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方良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杨雁路88号鉴于: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和代码分别为新大新材、300080;甲方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2、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参与认购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格和能力。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据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认购数量、认购价款及认购方式1.1认购数量: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为不超过878.48万股,认购金额为不超过6000.02万元。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指甲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下同)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则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1.2认购价格: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6.83元/股,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其股票或权益发生变化的,则认购价格将作相应调整。1.3认购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协议约定的股票。1.4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待根据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监管机构的安排确定。第二条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2.1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并同意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简称“缴款通知”)后,按照缴款通知载明的期限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并在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2在乙方支付认购款后,甲方应尽快将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以确保使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第三条限售期乙方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第四条陈述与保证为本协议之目的,甲乙双方相互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4.1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4.2均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订本协议,且本协议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4.3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4.4双方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办理及签订本次发行股票及认购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文件。第五条双方的义务和责任5.1甲方的义务和责任5.1.1于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协议;5.1.2就本次发行股票,甲方负责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南省国资委”)、……[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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