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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30
1关于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 2016】第 34 号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于2015年10月7日披露了《关于与优势资本签订暨拟成立并购基金的公告》,公告显示, 双方拟联合成立并购基金,首期暂定规模人民币20亿元。但上市公司签订该协议时并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规定基金设立、管理与运作的明确计划与具体安排。截至 2016年3月28日,你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与优势资本设立并购基金无实质性进展。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在询问相关人员并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 4 月 1 日前回复我部:1、《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规定, 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应视同上市公司的对外投资履行临时披露义务,无论上市公司参与金额大小,均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你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决策程序,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2、在双方未对基金规模、出资方式、上市公司认购份额及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的前提下,确定首期基金暂定规模 20 亿元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3、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之初,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并购基金2设立意向及计划、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际影响、首次披露时未充分揭示“ 短期内无法设立并购基金”风险的原因。4、框架协议签订后的近六个月中,优势资本为你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具体内容、双方未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原因、并购基金的设立意向及计划是否发生了重大变更,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必须严格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规定充分揭示该事项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并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特此函告。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6 年 3 月 30 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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