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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水产: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未达到行权条件的期权予以注销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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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6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未达到行权条件的期权予以注销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6层邮编:51062326/F,CTFFinanceCenter,6ZhujiangEastRoad,ZhujiangNewTownGuangzhou,510623,P.R.C电话:020-28016788 传真:020-28016799 网址:www.junzejun.com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未达到行权条件的期权予以注销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致: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水产”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以下简称“《备忘录8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国联水产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未达到行权条件的期权予以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联水产已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且该等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国联水产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国联水产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联水产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1. 2013年5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2. 经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且备案,2013年10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 订案)及其摘要》、《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也审议通过了《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案)及其摘要》。3. 2013年11月11日,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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