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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仰八赦

(发表于: 易联众股吧   更新时间: )
易联众: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1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7)第221号致: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5日在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7年4月13日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7年4月1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2017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2017年4月26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司根据第一大股东张曦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共57,33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13.35%)的提议,将《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由董事长张曦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4日下午15:00时至2017年5月15日下午15:00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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