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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信息: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终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7-31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终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山东省济南市龙奥北路 8号玉兰广场 5号楼 8层电话:0531-81663606传真:0531-81663607 邮编:250102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终止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德恒11F20170096-2号致: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根据与尤洛卡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者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及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4.本所经办律师已经审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而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数据、公式、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6.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之目的使用,未经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8.本所在《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一)2017年7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等议案。(二)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公……[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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