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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尤冕

(发表于: 精准信息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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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18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5栋6层电话:0531-81663606传真:0531-81663607 邮编:25001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德恒11F20170006号致: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根据与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洛卡”或“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尤洛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自伟先生、王晶华女士(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尤洛卡股份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贵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于有关政府部门、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增持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除非取得本所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在对本次增持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增持人的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自伟先生、王晶华女士通过黄自伟先生账户进行。黄自伟,男,194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未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境外居留权。1982年毕业于同济大学,1982年在山东矿业学院矿压研究所任助教,1987年起历任山东矿业学院矿压研究所工程师兼副所长,山东矿业学院智能研究所所长兼高级工程师,1999年起任泰安尤洛卡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起任山东科技大学煤矿灾害检测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山东尤洛卡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14年2月任尤洛卡总经理,2008年1月起至今任尤洛卡董事、董事长。王晶华,女,1948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大专,会计师职称。未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境外居留权。1987年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1984年6月起任山东矿业学院财务处会计,山东矿业科技开发公司财务科长。1994年7月起任泰安市煤矿供应中心经理。2003年2月起在泰安尤洛卡有限公司工作,任执行董事,2008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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