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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源: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孔贞肖

(发表于: 新开源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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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ChengduWuhanChongqingQingdaoHangzhouHongKongTokyoLondonNewYorkLosAngelesSanFrancisco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电话/Tel:(8610)59572288 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管理办法》”)以及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从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证网(http://www.cs.com.cn)、中国资本证券网(http://www.ccstock.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会议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13:30时,地点在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文化路(东段)18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经核查,公司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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