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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晁卿

(发表于: 瑞普生物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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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4

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16-081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8,036,193股新股。公司实际发行15,347,182股,价格为14.92元/股,募集资金总金额人民币228,98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8,873,577.18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20,106,422.82元。已于2016年8月8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瑞华验字[2016]0132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协议甲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协议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0000410120100166509,截至2016年08月08日,专户余额为22,218.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华南生物38.27%股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其中124,000,000.00元用于收购华南生物38.27%股权,96,106,422.82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注:以上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有差异,因尚未扣除部分发行费用所致。)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 /月/日,期限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晓曙、郜泽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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