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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世达: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养弗

(发表于: 易世达股吧   更新时间: )
易世达: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6-29

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53号501室电话:0411-83621759传真:0411-83628962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惠承贵司委托,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梁永刚、杨斯贻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予以审查和验证。公司承诺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于2017年6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9日15:00在大连高新园区火炬路32号B座20层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15:00至2017年6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9:30-11:30和13:00-15:00,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22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现场会议情况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司核查确认,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3人,其中2人出席现场会议,另外1人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均为2017年6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7,84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振东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即:1)……[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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