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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戚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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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4-18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七年四月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法律意见书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都”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国都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国都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及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一)新国都于2015年1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二)2015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的议案》、《审议的议案》、《审议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权的授予价格;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三)2016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四)2016年1月2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登记的公告》,授予125名激励对象共计6,280,000份股票期权。(五)2016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将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1.78元调整为31.73元。……[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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