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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7-8层邮编:2100367-8F,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 PostCode:210036电话/Tel:( 86)(25)89660900 传真/Fax:( 86)(25)89660966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1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于2017年5月24日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4月25日,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年5月12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7年5月15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该等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24日上午9时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2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卢秀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除公司第一大股东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的临时议案《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外,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23日-2017年5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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