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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阮坐

(发表于: 捷成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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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0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7]C0067号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钟晓敏、李威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 贵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5日、4月14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合称“《董事会决议》”);2. 贵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3. 贵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5日、2017年4月14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4.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7年3月25日、4月14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半壁街村9号公司沙河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4.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9日15:00至2017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5.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韩钢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7年5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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