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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05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2016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相文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最迟应当于2016年7月1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正式方案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由于公司聘请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在立案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西南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文件。考虑到即便目前更换独立财务顾问,新的独立财务顾问难以在短期内完成对重组各项事宜的尽职调查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因此通过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亦不能如期推进本次重组。经审慎研究,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交易。我们认为,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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