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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童柑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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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12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16-080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0月11日下午14:30在苏州市雍景山庄酒店(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创高路168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6年10月10日15:00至2016年10月11日15:00期间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10 月11 日上午9:30 ~11:30 ,下午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15:00至2016年10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9,22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8764%。其中,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9,22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876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00股。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德霖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股份 38,322,487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2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75832.2487 万元;截至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 公司特对《公司章程》中的第二条款、第六条款、第十三条款、第十九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请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情况》。表决结果:同意 469,22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沈国权律师、郁振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1、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情况1、《……[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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