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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巩丑吉

(发表于: 电科院股吧   更新时间: )
电科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2-1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15)02214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15)02214号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院”)董事会出具的截止2015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电科院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材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电科院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电科院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作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基础。我们认为,电科院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电科院截止2015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鉴证报告仅供电科院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申报文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史文明中国·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纪纬2015年12月9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将截止2015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58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所有除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以外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5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6.00元,共募集资金874,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82,42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91,58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6日汇入本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25604000018150286795、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7323810182600677291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102021029000606690的银行账户内。另减除审计费、验资费、律师费、股份登记费和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6,142,718.64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5,437,281.36元。上述募集资金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天衡验字(2011)033 号《验资报告》。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管理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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