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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14
JiangsuWangjianhuaLawfirm 法律意见书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王建华、杨春辉出席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公司保证和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电子邮件。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JiangsuWangjianhuaLawfirm 法律意见书(二)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 6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7年7月14日下午14:0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7月14日下午14:0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登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一)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4人,代表股份数192,892,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66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153,863,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8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有1人,代表股份数39,028,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64%。(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三)根据公司刊登于2017年6月28日巨潮资讯网站上的《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在2017年7月10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且在2017年7月11日(上午8∶30—11∶00 至下午14∶00—16∶30)办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和召集人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新议案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召集期间,没有新议案提出。JiangsuWangjianhuaLawfirm 法律意见书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结果……[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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