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瑞丰光电股吧 > 瑞丰光电: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返回上一页

瑞丰光电: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从州故

(发表于: 瑞丰光电股吧   更新时间: )
瑞丰光电: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7-1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ChengduWuhanChongqingQingdaoHangzhouHongKongTokyoLondonNewYorkLosAngelesSanFrancisco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9-10层 邮政编码:51802610/F,TowerA,RongchaoTower,6003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R.China电话/Tel:(86755)33256666 传真/Fax:(86755)33206888/6889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的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瑞丰光电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或“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瑞丰光电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法律意见书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项下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于2016年7月18日召开的瑞丰光电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系依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公司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与批准程序(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2016年7月18日,瑞丰光电召开了2016年第五……[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