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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04
证券代码:600241 股票简称:时代万恒 编号:临2016-021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2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5元。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二、分配方案1、发放年度:2015年度2、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6,192,1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0.25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5,654,802.88元 (含税)。4、扣税说明:(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25元。(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因此,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25元。(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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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贝2016-07-03 22: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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