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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方集团: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陆尼昌

(发表于: 长方集团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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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5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完成收购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或“标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康铭盛原股东2016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一、基本情况本公司与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 日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公司以现金及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李迪初、李映红、聂卫等29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60%股权。2015年2月4日,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公司核发了《关于核准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李迪初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21号),2015年4月8日本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公司成为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占60%股份。2015年7月5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重大资产事项进行了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5]000605)。二、业绩承诺情况根据2014年6月18日,本公司与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共29名交易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诺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净利润(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确定)分别为8,000万元、10,500万元、12,800万元和14,000万元(若交割日推迟至2014年以后,则盈利承诺期间相应顺延)。如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盈利承诺期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盈利数的,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向本公司进行补偿,如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不足以完全补偿的,不足部分由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明支付。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本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应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进行说明。本公司资产重组时,重组各方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其中规定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12,800万元。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按重组时股权口径财务报表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经审计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按重组时股权口径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实现数与预测数的比较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 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6年净利润预测数 12,800.002016年实际实现净利润数 12,892.482016年预测完成率 100.72%康铭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12,892.48万元,完成业绩承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4月21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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